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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1990年3月修订)

   本公司对由签约旅游局或旅行社投保及接待的来华旅游团队旅客抵达中国境内(暂不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以下同),离开入境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登上出境交通工具为止以20天内为限,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责任范围

1、 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旅客的人身伤残或死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2、 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治疗所需支付的医药费、急救费以及由于事故发生地点医院条件的限制而必须送往中国境内另一医院就医的护送费及交通费;
3、 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或遣返遗体所需的费用;
4、 因意外事故或偷窃造成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或损坏,但对下列各项除外:
(1)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摩托车、自行车、动植物及标本;
(2)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5、 被保险旅客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及其他费用。

二、----赔偿规定

1、 死亡:按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金额赔付;
2、 伤残: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条款所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赔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赔付;
3、 医疗费用:旅客遭受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必须接受治疗的情况下,本公司负责赔偿旅客在中国境内就医所需的手术费、医疗费、住院费(不包括特别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并以不超过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4、 行李受损:对行李的丢失或损坏在核实并扣除RMB¥2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按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予以赔付,但以不超过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按全损赔付后的行李物品残体归本公司所有;
5、 遗体处理费用:本公司按处理所需的实际支出赔付,但以不超过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6、 如发生本保险范围内的多次索赔,本公司对每名旅客赔偿金以不超过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赔偿限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不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以及医药费用、遗体处理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叛乱、罢工、暴动、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2、 慢性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或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技术治疗所致的死亡;
3、 打猎、登山运动、滑雪、各类特殊旅游活动及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因酒醉、服用药物、神经错乱;
4、 旅客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5、 由于当局命令没收、销毁之行李物品;
6、 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四、----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代被保险旅客或被保险旅客执有效保险凭证索赔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由医院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及各种费用单据,有第三者责任存在时,还需提供必要的第三者责任证明;索赔有效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超过半年。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有关名词的补充解释
    传染病:指瘟疫和结核病、性病、爱滋病、急性肝炎以及被卫生当局认为须采取隔离手续的疾病。
    急性病:指医院认可可以作为急症就医的病证。
    慢性病:指医院医生诊断书列明的慢性疾病,如慢性肝炎、慢性气管炎、肾炎等等。
    行李物品:指旅客旅行期间装在旅行包及箱内的物品,除本条款已列明除外者外,还不包括金银、首饰、珠宝、古字画及古玩。
    意外事故:指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不包括旅客违反游览地区当局规定或不听旅行社劝阻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相关内容: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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